跳級、延長修業年限 資優生提早入學 教育部研擬統一各縣市差異
法源編輯室/ 2011-01-31
針對身障生與資優生的教育,教育部昨(三十)日表示,將會訂出身障生與資優生的修業年限,以後資優生的跳級,以及身障生的延長修業年限,在國中與國小階段都只能申請一次,每次一年。此外,對於資優生的提早入學,也將明定資優生滿五足歲,即可申請提早入學。就身障生延長修業年限,參照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本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目前在實際施行的方式來說,多是以各縣市自行決定,例如高雄市依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就把延長修業年限上限設為最多延長二年,但在臺中縣來說,參照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注意事項第6點第4款規定,則是認為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未強制設定上限。教育部表示,將考慮統一全國的修業延長年限,以免產生各地特殊教育出現差異的情況。
至於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也就是跳級,參照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本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 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然而,在跳級的實際施行來說,與身障生延長修業年限一樣,也是各縣市自行決定而有所不同。雖然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至第7款規定,縮短的方式包括了全部學科跳級、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的課程,以及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的課程,但是也沒有將全國資優生跳級的限制加以統一。
教育部表示,以後不但身障生的延長修業年限與資優生的縮短修業年限將會全國統一,並只限制國中、國小階段都只可申請一次,每次限制一年,這樣子小朋友才不會脫離與自己年齡相近的族群,而資優生提早入學的年齡,也將統一全國各縣市作法,改為資優生滿五足歲時,家長即可申請提早入學。
相 關 資 料
法源編輯室/ 2011-01-31
針對身障生與資優生的教育,教育部昨(三十)日表示,將會訂出身障生與資優生的修業年限,以後資優生的跳級,以及身障生的延長修業年限,在國中與國小階段都只能申請一次,每次一年。此外,對於資優生的提早入學,也將明定資優生滿五足歲,即可申請提早入學。就身障生延長修業年限,參照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本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目前在實際施行的方式來說,多是以各縣市自行決定,例如高雄市依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就把延長修業年限上限設為最多延長二年,但在臺中縣來說,參照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注意事項第6點第4款規定,則是認為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未強制設定上限。教育部表示,將考慮統一全國的修業延長年限,以免產生各地特殊教育出現差異的情況。
至於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也就是跳級,參照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本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 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然而,在跳級的實際施行來說,與身障生延長修業年限一樣,也是各縣市自行決定而有所不同。雖然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至第7款規定,縮短的方式包括了全部學科跳級、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的課程,以及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的課程,但是也沒有將全國資優生跳級的限制加以統一。
教育部表示,以後不但身障生的延長修業年限與資優生的縮短修業年限將會全國統一,並只限制國中、國小階段都只可申請一次,每次限制一年,這樣子小朋友才不會脫離與自己年齡相近的族群,而資優生提早入學的年齡,也將統一全國各縣市作法,改為資優生滿五足歲時,家長即可申請提早入學。
相 關 資 料
- 特殊教育法 第 1-4,11-13,28 條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作業規定 第 1,5 條
- 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高市教七字第 0950041300 號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一字第 0920038443 號
- (88)教一字第 34361 號
- 高職、5 歲以下幼兒免學費 家長團體:就業須配套 幼兒託育機構應改善